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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章 关于试点、关于二季度小总结 (第3/12页)
。 但是这些内地就没抄了。 其中主要的重点是风险约束,如: 订金需由制定信托机构监管,开发商不可随意支取。 其中更具体的内容有: 对买卖双方而言,提前锁定了价格和销售。 关于建设资金更是有明确的保证要求和监管程序。 购房者在开发商完成建设并正式交付之前才会申请按揭贷款。 等等。 而对于内地预售来说,最后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现在印发的文件第三大块内容其实等于是把香港楼花机制的约束条件抄全。 包括考虑到烂尾楼的情况,加大了监管力度,要求开发商不能自由将预售资金从监管账户提取,以保证在开发商出现财务困难时,项目也会有足够资金继续按计划兴建。 同时根据相关策略,直到项目完工确认交付收货后,开发商才会收到款项,防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挪作它用。 对于开发商的相关权益当然也有考虑。 开发商的建筑费也还是可通过不同方式获得。 包括开发商从银行处获得建筑费用贷款; 或银行担保万一开发商出现财政困难,会继续支付建筑费直到楼盘建成; 或开发商自行垫付一定建筑费在监管账户内,余额用担保来承借等等。 其次草案中相关条款与过去最大的变化是:购房者的支付形式。 同样是最少首付总款项的20%,但是剩余的80%无论是按揭还是全款,都要等到正式交房之时才会正式开始履约。 当然,细则有很多。 比如购买期房时,虽然只需要支付20%为首付,但仍然需要完成一系列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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