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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国师 第549节 (第5/9页)
(1550)重修,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于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新增三百八十二条内容,此后律、例并行。 案例法这种东西,基本上三、五十年就要重修一次,把这些年里遇到的司法判决实践的结果给补充进去。 “律、例并行?这倒是个好办法。”朱棣微微颔首道。 事实上,对于明代惩戒吏治的法律制度,一般人有一个刻板印象,也就是老朱经常把官吏杀的人头滚滚,动不动就扒皮实草,所以是“重典治吏”,事实上,明代对官吏犯罪,尤其是贪污行为的判决并不是以严刑峻法一以贯之的,而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洪武开国时期,之所以对待官吏犯罪持有的态度是乱世用重典,就是因为元朝法纪太宽泛,吏治太烂,所以老朱在位期间,不仅制定了対官吏惩治严厉的《大明律》,还又搞了一套《大诰》。 嗯,别人是法外开恩,老朱是法外加刑。 到了洪武末年,老朱为了后世的大明皇帝仍然能够继续推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将大诰当中的许多内容规定到了法律当中,洪武三十年的时候,当《大明律》修改版正式颁布天下的同时,朱元璋选择了《大诰》中的三十六条重要条目编纂为《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后,统称为《大明律诰》。 属于法外加刑再加刑了 但是在姜星火前世的历史上,随着明朝中叶《问刑条例》的问世和几次修订,从法律上讲,虽然《大明律》的判决依旧是最高标准,但实际cao作层面,对官吏犯罪的惩治逐渐从法外加刑开始逐渐减轻。 “至于定期修改天宪,便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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