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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3节 (第4/7页)
按程序调查的,调查中发现5058轮油舱里有不合格的燃油,我们取样送检,检验机构检出那些燃油的闪点为26°c,在气温条件下蒸发和空气混和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积聚。5058轮船员在加油时,违反规定直接从油舱口灌装,从而产生静电积聚导致放电,引起舱内可燃气体爆炸引发火灾。” “哪些人参加调查的?” “我、老钱,方国亚和南通消防支队的刘工。” “那火灾事故是怎么认定的?” “我们根据当时的情况,认定5058轮违规cao作的两个船员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加油站的水手长兼安全员,在加油时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 “然后呢?”韩渝追问道。 “船方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甚至找到了武汉。总队派专家来过,维持我们之前作出的事故认定。船方还是不服,就把我们给告了。” 难怪他们压力这么大呢,原来长航公安水上消防总队也卷进来了。 这个官司不能输,因为一旦输了,输的不只是南通分局。 韩渝没有再问,而是仔仔细细的看起一审判决书。 原告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黄港加油站对员工履职行为监管不力,在对5058轮受油前就出现的员工没上受油船加油、以及没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长航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认定加油站员工有间接责任,居然没提加油站的责任,属于漏列主体、程序错误! 而且,根据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水上加油作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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