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刘启下令改诸侯国丞相的职务为相。
公布铸造伪造黄金、钱币者处以严刑的律法,废除私自铸币权,铸币之责全数收归国有,以各地藩王为铸币发布口岸。
在皇太子的一力推动下,景帝颁布了关于“疑狱”复核制的诏令。
其中明确法令和度量是用来止邪,不是为了以法杀人。
刑狱可以定人生死,人死则不可复生,死刑的最高审理权交由帝王。即从此以后一切因刑狱定死罪者必须推延半年执行,执行前交由帝王复审。
此计凡刘必遵,后世帝王不得更改。
另外,刑狱之事允许上诉,如果法令判定有罪而犯人心有不服,可以再上诉到上级,直至最高司法机构廷尉。不过如果上级判定结论不当,而评议者确实以律法而定的,不由评议者承担过失。
此法一则将人的性命放于最高点,二则便是提醒地方官僚审理法案时候不要以暴治民,律法的刑罚应当是最大值,而不是最小值。
执法之人应当在公正之余从宽考虑,以尽量不损失犯人自理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