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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五六章 二十一条 (第2/4页)
国王(所以以下条款称倭国); 第三条,倭国割让对马岛、隐岐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大明; 第四条,倭国开放大阪、神户、长崎、平户、鹿儿岛为商埠; 第五条,承认大明公民有在倭国全境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大明有驻军保护侨民、监督倭国之权力。 第六条,大明国设立驻倭领事馆,大明公民享有治外法权,事涉明倭商民纠纷,大明驻倭领事之决定,为最终极之裁断。 第七条,石见银山割予明国,除大明外,任何国家及个人(含倭国国民)不得在倭国境内开掘金银贵金属矿产。 第八条,倭国政府聘用大明公民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明倭合办警政和工厂。 第九条,倭国全境各道路、海港之建筑权、经营权让与大明国所有。 第十条,倭国政府在江户沿海地区划拨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租借给大明。另外租借横须贺港口附近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给大明,租借租期均为永久。倭国法律在租借区内不适用,租借等同于大明领土。 第十一条,倭国对大明实行零关税; 第十二条,幕府承认义军政权和松浦九信政权为倭国国内的合法政权,以现在的实际控制区域为准………等等,等等等。 “八嘎,你滴死啦死啦地!”日本使团中一个武士打扮的人,看了土井胜雄丢在桌子上文件,立刻暴跳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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