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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第1/2页)
“有。”闻途沉着地开口,“对于公诉人的质疑,我的回答是:第一,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多久才算短暂,请问公诉人又怎么来定义‘短暂’呢,第二,剧烈疼痛下动作迟缓,加上李呈昊不停殴打,他当然有可能来不及反应;第三,关贺虽然具有体型优势,但他被抢了刀,又被压倒在地,已经占了下风,此时产生紧张情绪完全能说通。” 闻途径直盯着公诉席的谌意,寸步不让:“我的推测也许存在瑕疵,但我方提出正当防卫的事实,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我方体系本就无需天衣无缝,然而检方想认定被害人昏迷,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公诉人的认定并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谌意指尖轻轻敲着桌面,望着闻途暗自咬牙。 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真相。司法工作人员不是神,没人能回到案发现场去查验事实,因此法庭只能通过一个个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还原案情。 认定被告有罪,法定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列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95%的证明程度。 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属于新提出事实,辩护人可以为之举证,但考虑到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难度更大,所以辩护人对于新事实的证明标准只需要简单举证,达到约30%的合理怀疑程度即可。[1] 审判长说:“公诉人对此条证据还有无质证意见?” “有,辩护人提出的反驳意见不属于合理怀疑,更像一种诡辩。” 谌意又靠回椅子,毫不迟疑地还击:“退一步说,辩护人提到的短暂眩晕、行动迟缓、木僵反应,都使被害人停止了侵害,‘短暂’确实没有具体数值衡量,但三十秒足够被告人逃离街角,此时紧迫性已经消失,被告的刺扎举动只能归于假想防卫。” 在场人员都能感觉到庭内的硝云弹雨,控辩双方势如水火,完全不给对方留余地。 闻途镇定地回应:“从是否有逃跑机会来判断紧迫性并不恰当,正当防卫是让我们勇于和不法侵害反抗,而不是怂恿我们面对侵害只能逃跑,判断侵害的停止应从侵害人的角度出发,然而关贺是否晕倒在这里是存疑的,况且我们站在上帝视角,当然清楚时间只有三十秒,然而代入防卫人的心理,在紧张的心境下,要求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本就不切实际。” “好了。”审判长见双方重点偏移,立即控场,“控辩双方仅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其他的意见留到法庭辩论环节,下面进行下一个证据的质证……” 审判长及时控制住局面,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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