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_第32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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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章 (第1/2页)

    审判长说:“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闻途深吸了一口气,靠近话筒,望着手里的材料沉声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我对本案受害人遭受的不幸深表惋惜,但他的死亡必须有人为之付出代价吗?我认为刑事诉讼不是一场交易。以下是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点,我们法律工作者必须摈弃‘唯结果论’和事后第三人的错误视角。一旦案件中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往往受到道德谴责,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生死观,是当今司法实践‘唯结果论’盛行的根源,法律只是底线,而道德是高标准的要求,‘唯结果论’的片面性会导致法律失去独立价值,成为道德的附庸。

    “关于录像是否能证明被害人丧失意识,我方持否定意见,在质证阶段已经论述过,这里仅从被告角度阐释,公诉人提到案件应分为三个阶段,其实不然,代入李呈昊的视角纵观整个事件,从关贺砸摊位,到李呈昊反击、逃跑、再反击、最后将人制服,这是一系列具有连贯性的动作,检方作为理性第三人,仅仅聚焦所谓半分钟,只看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殊不知李呈昊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心理折磨,纠纷从头到尾持续三十五分钟之久,他一心想制服关贺,所以扎人的举动难以避免地带有‘行为惯性’,检方不应把整个过程分割开,而要求他在经历漫长煎熬后又立即在短暂时间内履行注意义务,未免太过于苛责。”

    “第二点,我们不应该落入概念的窠臼。司法解释设立‘时间条件’是便利司法工作者分析案情,而不是让我们僵硬地套用概念。概念是人为预设的,但现实千变万化,如果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能说明检方在完成指标,在机械地走办案流程,而不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去达到应然的公平和正义。”

    他的话语铿然有力,直白地把矛头指向法庭对面的公诉席,谌意眉头皱紧,表情不太好看,在场的每个人都感受到空气里浓重的火药味。

    闻途直视谌意,目光犹如利箭:“检方没有深入思考时间条件深层含义,时间条件怎么认定,是按照客观、主观、或者是客观加主观的双重标准,避重就轻,只是想当然地靠法条上的文字给被告人定罪。”

    他的辩护意见如同枪林弹雨般扫射过来,谌意眼神显而易见地暗了很多。

    “刑法上有个‘期待可能性’,即在案发条件下,我们期待行为人能做出什么举动,李呈昊面临危险时处于‘心理应激状态’,高度紧张之下,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大打折扣,此时不能期待他和理性第三人一样头脑保持清醒,不能期待他每个行为举动都被困在概念框架之内,判定时间条件,客观实际固然重要,但行为人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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