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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军功分配 (第2/8页)
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 这次变法把秦国的20等爵位改造为彻底的军功爵位制,无论什么身份的人,只要有战功,在战场上斩得一个对方甲士的首级,就可以提升一级爵位。 而国家规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利益全都按照爵位来授予。 爵位由低到高分为20等: 与过去“士”相当的爵位分为4等,分别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 与过去“大夫”相当的爵位分为5等,分别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 与过去“卿”相当的爵位分为9等,分别是“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 与过去诸侯相当的爵位分为2等,分别是“关内侯”、“彻侯”。 每晋升一级爵位,就由国家赐予耕地100亩、宅地9亩,并由国家分配给一名“庶子”,平时为主人耕种土地,战时随主人出征提供勤务。 五大夫以上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税邑”(划定某些地方入户上缴的赋税归其享用),彻侯和关内侯还可以得到封地,获得封地的赋税收入,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进行统治。 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特权,比如“不更”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须承担的劳役,“公乘”具有出行时乘坐政府车辆的特权等等。 平时衣、食、住、行,生、婚、丧、祭等各方面享用标准都按照爵位严格划分。 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比如第五级“大夫”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 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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