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八年_第六百七十二章 以子之矛,陷子之盾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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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七十二章 以子之矛,陷子之盾 (第6/7页)



    随着动员大会的结束,一百多支由北海军、民政干事、农技人员组成的下乡工作队再次出发。从1793年7月5日起,北海镇在胶东四县开始推行农会,并公布了相关法案。其中明令要求在工作队的领导下,在县、乡、村成立三级农会。非直接农业经营者--诸如出租田骨田皮后只收租子不种地的人一律不得加入。农会下设租佃部门,以谈判和仲裁的形式调解租佃纠纷。

    跟赵新在爪哇搞的农会一样,所有农会成员都会免费领取一套生产工具和优质高产种子,乡一级的农会将对下属各村提供包括马拉播种机、收割机在内的全套农机服务;行署对各乡的农田水利设施修建和改善都将围绕农会成员户进行。

    紧接着,胶东行署又公布了《土地经营和民间借贷条例》,考虑到内陆地区使用农历的习惯,具体实施时间被定在了农历七月初一。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四县的地主户无论大小,均可保留水田五十亩或旱田一百亩,其余土地全部由军管会以货币方式征收公有;不参加征收补偿的地主户不得加入农会。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为政府公有,农会成员承租耕种,不得转佃,佃租分益比例为30%。

    二、在征收补偿方面,地主可得到30%的现金补偿,其余的70%则是以北海镇民政发行的土地债券来支付,分十年等额偿付,附加年息8%。

    三、农会成员向地主佃租,田骨和田皮合计的租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产出的40%,不得实行定额地租。现有地租高于40%者必须降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否则佃农有权利放弃佃耕,所有经济损失有放佃者承担。

    四、地主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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