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眼讼师_第二百八十七章 质证意见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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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七章 质证意见 (第3/4页)


    被告说道:“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第一项,也就是证据一,原告本人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它们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原告的母亲擅自进入原告家的花园,盗窃了原告种植的洋水仙,原告任何健康损失,均与被告无关。证据二,原告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三,原告母亲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四,原告母亲的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据五,原告母亲的丧葬费票据。质证意见和前面的一样。证据六,原告亲友前来吊唁的部分飞机票、火车票、打车票,以及食宿费用票据,质证意见除了跟前面一样之外,还加一句:亲友前来吊念的费用是亲友自己支付的,哪怕是原告支付,也不属于法律规定里面的损失范围,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有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该项费用。而且这些票据也并不全面,与原告的诉请金额对不上。我大概算了一下,少了1万多。”

    被告说完这些话之后,沉默了一分多钟。审判长看起来有点不耐烦了,说道:“请被告继续对原告的第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点点头,继续说道:“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质证意见除了跟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之外,还加一句:即使被告曾经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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