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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我李恪愿以身作则(下) (第1/4页)
“那你觉得这律法该有哪些内容?”李世民问道。 “回父皇,儿臣以为,首先,劳动法应该规定,用人商行或工坊该与做工者签署做工协议,现在纸张已经非常便宜,该协议所占据纸张花费并不多,一式两份,签字画押,由用人商行或者工坊与做工者各持一份。” “且该合约由官方提供制式合约,不允许进行私下更改,更改无效,只允许工坊或者商行根据自身之情况添加部分限制,但添加的部分条款不允许与劳动法以及大唐律相冲突,冲突则该条款无效。” “其次,在有试用期的商行该规定试用期内,薪水可为正式薪水的六成或者是八成,不可无薪水。” “三,如若用人商行或者工坊无端辞退做工者,该补偿一月月钱。” “四,做工者在做工期间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用人工行或者商行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做工者在工作期间不得泄露用人商行或者工坊的商业机密,如若泄露,则制定一定的刑罚。” “六,用人商行和工坊如因为自身原因降低用工者薪水,用工者有权主动辞职,用人商行和工坊需补偿一月月钱。” “目前儿臣所想就这六条,细节之处当由诸位精通大唐律法的大臣进行补充完善,比如说量刑措施等,劳动法该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毕竟做工者都是弱势群体。” “实际上,即便是劳动法出炉,依然会有大量的商行恐怕须臾推诿,而做工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份工作,为了维持生计,大部分时间恐怕都会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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